型式試驗:
1閥應按相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安全技術規(guī)范的要求,由具有試驗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。
2相同材料、結構型式的閥,可以按照以下覆蓋原則進行型式試驗:
a)有安全泄壓裝置的閥可以覆蓋沒有安全泄壓裝置的閥;
b) 閥所采用的材料符合ISO11114-1和ISO 1114-2規(guī)定的相容性要求,且閥的出氣口連接型式符合GB/T 15383的規(guī)定,可以覆蓋同類介質;
c)公稱工作壓力高的可以覆蓋公稱工作壓力低的閥。
3已按1 和2進行型式試驗的閥,在其局部設計條件發(fā)生變化時,可按以下原則進行增補覆蓋試驗:
a)提高了閥的試驗壓力時,除火燒試驗、超額力矩試驗及失效力矩試驗以外,重做所有試驗項目;
b)改變充裝氣體時,需按ISO1114-1和ISO1114-2驗證新增氣體與所用材料的相容性;如用于氧氣、乙炔、氯氣時,除驗證材料相容性外,還需增補相應的試驗;
c)改變閥體材料時,需增補由于化學成分和機械性能改變而造成試驗結論發(fā)生變化的所有試驗;
d)改變手輪材料時,需增補1件試樣進行耐用性試驗(免做后續(xù)氣密性試驗)、手輪及手輪與閥桿接觸面零件完整性檢查、啟閉性試驗和火燒試驗;
e)改變手輪直徑時,需增補耐用性試驗、內部氣密性試驗、零件完整性檢查和啟閉性力矩試驗;
f)改變閥的零部件的基本設計尺寸(如閥桿的直徑、閥桿或活門螺紋的螺距、閥通徑.O形圈的尺寸、隔膜片的厚度等)時,需增補因變化所導致的所有試驗;
g)改變閥的操作機構零部件的金屬材料(如壓帽、閥桿、隔膜片、彈簧)時,需增補因變化所導致的所有試驗;
h)改變閥體的氣體通道結構(如直徑和流道角度)時,需增補因變化所導致的所有試驗。
4制造商在提供樣品的同時,至少應向型式試驗機構提供以下資料:
a)技術文件,包括設計圖紙(應標明閥結構、潤滑脂使用情況、閥適用氣體介質.工作壓力、設計使用年限、是否用于帶或不帶固定保護裝置的氣瓶等) .操作說明書(應包含各種力矩值等)、零件清單、材料技術要求等;
b) 閥的標識信息;
x)符合ISO1114-1和ISO1114-2要求的介質相容性聲明,如閥所選擇的材料不屬于ISO1114-1和ISO1114-2的適用范圍時還應需提供所選材料的相容性證明書;
d)余壓保持裝置的開啟壓力和關閉壓力范圍。
5型式試驗用閥應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(chǎn)品中抽取,抽樣數(shù)量、試驗項目及試驗順序見表4,不同類型的閥的抽樣數(shù)量應根據(jù)相應的試驗項目進行累加。
|